原标题:干货!台商区出台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规定,有这些奖励…
指直接引荐区外投资者来台商区投资,经投资方确认并与台商区招商公司建立联系,并最终促进投资的关键自然人或招商中介机构。
指事先接受台商区招商公司委托并认可开展招商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台商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奖励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我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含)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3亿元(含)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3000万(含)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的3‰给予奖励(外方到资汇率,按最后到资日当天汇率计算),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6%给予奖励。
(4)引荐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1-3款2个及以上奖励条件,引荐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台商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奖励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我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含)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1500万(含)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的2‰给予奖励(外方到资汇率,按最后到资日当天汇率计算),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4%给予奖励。
(4)引荐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1-3款2个及以上奖励条件,引荐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引荐项目必须是围绕台商区主导和重点发展产业及与之配套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件等工业投资项目(不含关联企业、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能够形成倍增效应,增强产品、企业、产业乃至整个地区综合竞争力。
(1)申请单位必须经我区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系行业龙头企业或是行业代表性企业;
(2)申请单位年纳税系超过30万元/亩或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1)申请单位如引进产业链企业(非关联企业)入驻自有用地或园区,自申请之日起4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根据自有用地或园区的纳税(税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情况,给予申请单位产业导入奖励。具体如下:
(2)其他优惠政策。符合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形成效益,可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参照我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台商区招商公司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泉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向区招商公司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区招商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区财政局报备。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向区招商公司提出申报奖励(若第4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3.项目审核:区招商公司负责申报材料的流转工作,并由区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4.奖励兑现:奖励金由区财政局承担,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批准件拨付至区招商公司,由区招商公司负责执行兑现。
同一项目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奖励金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